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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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人王慶華承認兩項涉及侵犯版權之行為,控方指控他管有複製視像光碟及音樂光碟。首項控罪涉及約600隻視像光碟及282隻音樂光碟;第二項控罪涉及2,139隻視像光碟及1,319隻音樂光碟。就兩項控罪,上訴人分別被判入獄8個月及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長,特別是他向佢係同法庭道出其家庭困難狀況,要求法庭特別開恩,將刑期扣減。

Case No.HCMA 493/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Jun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93/2001

HCMA 49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49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6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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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王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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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桭權

聆訊日期: 2001年6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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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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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人王慶華承認兩項涉及侵犯版權之行為,控方指控他管有複製視像光碟及音樂光碟。首項控罪涉及約600隻視像光碟及282隻音樂光碟;第二項控罪涉及2,139隻視像光碟及1,319隻音樂光碟。就兩項控罪,上訴人分別被判入獄8個月及10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長,特別是他向佢係同法庭道出其家庭困難狀況,要求法庭特別開恩,將刑期扣減。

2.案發時,上訴人在旺角一單位門外被截獲,當時他正用一部手推車將一些紙箱及背囊推離有關單位(即旺角染布房街8號華樂大廈2字樓D座),在手推車上及背囊內分別載有首項控罪涉及之侵權光碟;而在上址2號房間內亦發現次項控罪涉及之光碟。警方調查時,上訴人承認有關光碟屬於他,他亦承認知悉光碟屬侵權之複製品,他聲稱打算將光碟出售圖利。

3.管有侵權光碟用作販賣或其他用途,在香港一直都被視作嚴重罪行,該等罪行在香港亦十分普遍,法庭亦屢次強調涉及該類案件人士法庭會重判,以生阻嚇作用,否則香港之國際聲譽會受損,而版權擁有者亦得不到法庭應該給予之保護。

4.就這一類案件之判刑,法庭亦有明確指引。雖然上訴人沒有案底,但在這一類案件,該點並不構成額外輕判的理由。考慮到案件涉及的光碟總數,接近4,500隻,上訴人被判總刑期10個月監禁可以說已屬非常輕判,絕非過重,亦沒有違反判刑原則。

5.上訴人今日向法庭詳細列出其家庭困苦,包括太太在香港因為不適應環境,生活困難,年老有病的媽媽及一對子女在國內,亦有兩個侄兒需要他照顧,因為哥哥已經去世。兩個家庭生活重擔在他肩膊上,他亦只因為經濟不佳,而被迫從事有關犯罪行為。

6.當然,對上訴人,特別是他家庭苦況,及因上訴人被判入獄,令苦況加深,法庭非常同情。但在任何刑事案件將一名犯罪人士判入獄,多少對其家庭會造成某程度之影響,這一點一般來說不構成減刑或特別輕判之理據。

7.考慮到案件之性質,考慮到犯案之經過,特別是案件涉及侵犯版權光碟之數目。正如本席較早時說過,原判總刑期10個月已屬非常之輕判。在該情況下,實在是沒有任何理據足以令本席更改有關判刑,所以上訴人減刑上訴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8.為確保被告人在香港之家庭,特別是他太太會得到適當的照顧,不會因上訴人入獄而受到重大之影響,法庭唯一能夠做到就是下令社會福利署會探討上訴人家庭之背景及情況,如果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協助。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王慶華,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

張維新先生,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