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港明(欠債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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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個破產呈請,由債權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簡稱“銀行”)提出。1999年11月2日,銀行以面交方式向債務人黃港明先生送達 法定要求償債書 。由於黃先生沒有清還償債書的債項,銀行遂於1999年12月29日入禀法庭,要求對黃先生作出破產命令。呈請書上的欠款,是銀行給予捷利礦產石材有限公司(簡稱“捷利礦產”)的借貸,由黃先生作擔保人,並且由他提供了他擁有的物業,位於香港樂活道6號比華利山32樓J2室(簡稱“比華利山物業”)作為抵押。欠款的利息,計算至1999年8月16日。銀行又從欠款扣除了HK$10,000,000.00,作為抵押物業的估計價值,故此欠款餘數為HK$10,269,802.95。
Cites 1 case
Case No.HCB 003869/1999
Court
HCB
Date08 Aug 2001
Parties黃港明(欠債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