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13825/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July 2001.
2. 根據證供顯示,周瑞珊有限公司是香港荷里活道231號地庫的登記註冊業主,原告人龍的文化有限公司與周瑞珊有限公司是一個相聯的公司(associated company),周瑞珊有限公司是業主,而龍的文化有限公司(即原告人)是周瑞珊有限公司的租客,租了上述(荷里活道231號地庫)的物業。而原告人再將該地庫內的十一個店舖分租出去,被告人袁鳴女士是其中J店的分租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