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范錦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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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是由杜志坤先生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15844/1999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債務人范錦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53,214.96連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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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2358/2001 HCB 2358/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23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01年8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8月27日 --------------------- 判案書 --------------------- 1.這個破產呈請是由杜志坤先生提出,基於區域法院案件編號15844/1999的得直判決。根據該判決,債務人范錦華先生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53,214.96連同利息。 2.2000年12月22日,呈請人向范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范先生。2001年4月10日,呈請人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根據2001年6月15日的命令,呈請人以替代的方式把破產呈請書送達范先生。 3.范先生在8月22日的聆訊,向聆案官表示他反對破產呈請,聆案官於是把聆訊押後至今天,由原訟法庭的法官處理。范先生並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 4.本席考慮過范先生向聆案官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以及范先生在2001年7月6日致函破產管理署的反對理由。本席不認為范先生提出了任何表面上合理的理由,去撤銷區域法院的得直判決。 5.據本席理解,呈請人向范先生提出訴訟,是因為呈請人的車輛在一宗交通意外受到損毀,范先生當時駕駛另外一輛汽車,而呈請人指稱意外歸咎於范先生不小心駕駛。范先生所駕駛的汽車,車主是他當時的僱主的太太。意外發生後,范先生知會了他的僱主,他的僱主對他說保險公司會跟進這事。後來范先生又與有關的保險公司聯絡,保險公司的職員對他說,因為他的前僱主沒有付墊底費,所以保險公司不會受理。由於保險公司沒有受理因意外引起的索償,於是范先生並無支付區域法院裁定他需要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賠償呈請人因車輛受損毀的損失。 6.本席不認為這是表面上合理的理由,可以推翻區域法院的得直判決。本席於是作出破產命令,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欠債人:范錦華,親自應訊 債權人:由李宇祥、彭錦輝、郭威律師事務所P Cheung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陳建明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