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9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August 1999.
1. 本案上訴人 佳源集團有限公司 在裁判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了 《道路交通條例》 第63(1)(a)及第(6)(a)條。控罪指稱,該公司沒有在警方書面要求下,用口頭或書面在21天內,提供當時涉嫌干犯了超速駕駛的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給女警55645。上訴人公司被判罰款4,000元,另繳堂費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