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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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潘柳怡女士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五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630/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30/1999

HCMA 63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630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3045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潘柳怡 上訴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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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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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潘柳怡女士承認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五個月。上訴人不服原判,現上訴要求減刑。

2. 上訴人的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兩名子女亦在香港出生。資料顯示他們仍然是學生,需要上學。而申請人原本的聲稱是因為要在香港照顧一對子女,所以偷渡來香港。上訴人有三次同類犯罪紀錄,而每一次都是被判入獄。原審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書指出,要確保上訴人尊重法律,所以判上訴人入獄十五個月。

3. 上訴人現提出上訴的理由只有一點,就是因為家庭有重大轉變,希望法庭能夠格外施恩。為了支持本上訴,上訴人的丈夫黎曉雲先生呈交了一份誓章。誓章的內容,指出他們決定將兩名子女送返國內,由上訴人在國內照顧。黎先生在誓章內指出,以往因為需要上訴人在香港照顧兩名子女,所以上訴人偷渡來香港。他亦指出目前他本人已找到工作,亦無辨法可以在香港照顧子女,希望法庭能夠以人道之理據,將判罰上訴人的刑期減少,令到她可以在國內照顧兩名子女。

4. 原審裁判法官要確保上訴人尊重法律。他處理的方法是正確的,而他判處的十五個月刑期亦非過重,亦和一般的判刑原則脗合。但本席考慮到上訴人來香港的目的只是和家人團聚,照顧孩子,亦考慮到事件有新的發展,因為兩名子女要返回國內,由上訴人在國內照顧。在這情況下,上訴人重犯的機會亦都相對地減少。本案可能值得法庭採取一個比較特殊的做法。本席考慮過整體的背景,特別是案件和上訴人的背景,認為十五個月的刑期可以酌量減少。上訴得直,十五個月刑期減為九個月。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李永健大律師(由蔡震華律師事務所委託)代表上訴人

林嘉欣(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