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99/1999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344章《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2第5A段的規定要求答辯人將屬於法團的全部文件以及動產,移交秘書以及其他委員。答辯人(司徒勝先生)辯稱申請人的管理委員會是於1999年7月16日非法選出的,因為該次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並沒有顯示有百份之二十之業權份數的業主出席大會及通過議決,而他亦沒有收到5%的業主的要求以召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