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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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11月11日,下午7時45分於 暢運道紅磡火車站 外近的士站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B5844的計程出租車(的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8條 第(1)款。審訊完畢時,裁判官 譚俠侃 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該項判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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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47/1999 HCMA74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747號 (原審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564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14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11月11日,下午7時45分於暢運道紅磡火車站外近的士站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B5844的計程出租車(的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條 第(1)款。審訊完畢時,裁判官譚俠侃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該項判罪提出上訴。 2. 上訴理由有兩項 :
3. 在裁判官席前,兩位控方証人作證:第一位控方証人是事發時的傷者,控方第二証人則是事發後到場調查的警員。上訴人並沒有作供,也無傳召任何証人。在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及其後的裁斷陳述書中,他很清楚地說明他並不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證供,因為控方第一証人的證供並不清楚指出意外及她受傷的經過如何發生。裁判官祇依賴控方第二証人的證供而裁決上訴人罪名成立。 4. 控方第二証人作供時說,上訴人告訴他事發前上訴人在的士站中輪候等待客人,一名男子走上來向上訴人問路,跟着上訴人看見他前面的的士開動,故此他亦開動他的的士向前行,跟着撞倒傷者。基於控方第二証人的證供,裁判官作如下的結論:
5. 代表上訴人的陳舶港大律師在他的書面陳詞中,援引女皇訴潔詠和(譯音)[1985] 1 HKC 204一案,而潔詠和一案亦為其後的女皇訴陸紅娟(譯音)[1994] 3HKC 557及女皇訴朱孟兒(譯音)(Mag Crim App No 62 of 1994, unreported)案件所依隨。本席只需要援引潔詠和案中一段彭亮庭法官所說的話,已足夠就有關本案之情況,作出合適的處理 (207頁B-C):
6. 在本案中,唯一可證明上訴人不小心的證據,跟據裁判官所說,就是上訴人對控方第二証人那位警員所承認的事,就是當他在的士站向前駛的時候,撞倒傷者。在裁判官席前,並無可以接納的證據証明上訴人的的士是在哪種環境之下撞倒傷者,亦並無任何可以接納的證據証明當時上訴人的的士的速度,以及上訴人的的士和傷者的距離,或事前和事後的情況;其實並無任何證據指出的士撞倒傷者是怎麼樣發生。唯一的證據是當時傷者在馬路上,她在過馬路時被的士撞倒。 7. 在這情形之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結論 -- 上訴人沒有小心察看路上的車輛或行人而跟隨前面的士向前駛,或者上訴人沒有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才開動車輛 -- 並無證據支持。上訴人的的士撞倒傷者的不爭事實,在本案的情況之下,並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尤其在刑事案件中,這並不可以構成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或證明上訴人如裁判官結論所說沒有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才開動車輛。 8. 本席認為本案的證據,撇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就連不證自明這個原則所需的證據程度也達不到。這件案件並不如一般可採用不證自明原則的案件,如一輛汽車駛上行人路,又或者一輛汽車撞到一道牆,在這些情形之下,唯一的結論是駕駛者是不小心,否則,他不會駛上行人路或與一道牆相撞。 9. 在本案之中,當傷者被的士撞倒的時候,她正向的士站橫過馬路,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發生碰撞時的情況,就沒有充份的證據證明上訴人駕駛的士時不小心。所以,裁判官在這案中的結論認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是令人覺得不穩妥和不安全的。 10.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得直,本席將判罪和判刑一起撤銷。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 上訴人:由曾陳胡律師行委派陳舶港大律師代表 1 "There must, however, in a criminal charge be some direct evidence of negligence. The court is not entitled to simply apply the doctrine of res ipsa loquitur. That doctrine applies in civil cases but there must be some positive evidence of carelessness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unless the evidence is so strong that, in the absence of any explanation from the defendant, he must have been neglig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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