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4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於1998年11月11日,下午7時45分於 暢運道紅磡火車站 外近的士站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展示登記號碼EB5844的計程出租車(的士),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38條 第(1)款。審訊完畢時,裁判官 譚俠侃 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現就該項判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