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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Liang Hau Liang 是位於香港銅鑼灣開平道5號5樓(4/F)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7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而租金是每月33,500元。申請人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新的租賃。雙方同意新的租賃期為二年,由1999年11月1日開始,但他們不同意租金的數額。申請人的測量師張淑慧女士在庭上計算出新的租金數額應為21,660元,而答辯人的測量師黃志偉先生則認為租金數額應為每月2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