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g Hau Liang 訴 Jik S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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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Liang Hau Liang 是位於香港銅鑼灣開平道5號5樓(4/F)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7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而租金是每月33,500元。申請人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新的租賃。雙方同意新的租賃期為二年,由1999年11月1日開始,但他們不同意租金的數額。申請人的測量師張淑慧女士在庭上計算出新的租金數額應為21,660元,而答辯人的測量師黃志偉先生則認為租金數額應為每月24,500元。

Case No.LDNT 195/1999
Court
LDN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NT00019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1999年第LDNT 195宗

Liang Hau Liang (申請人)
Jik Sing Company Limited (答辯人)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1999年11月2日

宣判日期: 19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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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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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Liang Hau Liang 是位於香港銅鑼灣開平道5號5樓(4/F)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7年1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而租金是每月33,500元。申請人現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新的租賃。雙方同意新的租賃期為二年,由1999年11月1日開始,但他們不同意租金的數額。申請人的測量師張淑慧女士在庭上計算出新的租金數額應為21,660元,而答辯人的測量師黃志偉先生則認為租金數額應為每月24,500元。

2. 雙方的測量師報告皆有列出5個相同樓房的資料,以支持本身就租金數額所作出結論的証據。本席認為首二個樓房的資料較其他的有用,因為該二個樓房是與處所位於同一幢建築物;而第二個樓房(位於5樓)比較第一個樓房(位於6樓)更為有用,因為雙方的測量師沒有6樓樓房有關傢具提供的資料,但5樓樓房則有數部冷氣機的裝置,在這方面它的設施與處所的相若,但處所在二年前裝置價值共17,000元(應是18,000元)的入牆櫃二個,而5樓樓房並沒有這些設施。張淑慧女士故此認為處所每平方米201元的租值應被調高1%至2.5%,故此新的租值為每平方米203元。她假設租金下調 的趨勢在1999年是每月0.5%。

3. 黃志偉先生承認在他的測量報告中,新的租值並沒有反應租金的下調趨勢,因為這一區的樓房租金的升幅與跌幅的比率,並沒有大的差距,根據《物業市場統計數字》的數據,1999年第一季與第二季(証物R3)租金的下調率祇有1.1%。

4. 証物R1及R3(《物業市場統計數字》)顯示出,整個租賃市場的租金指數在1999年都是向下調整,雖然港島區D級類別的樓房下調幅度的比率比較狹窄,但這並沒有偏離下調的軌道。本席採納0.4%(1.1%÷3個月)作為租金每月下調的幅度。

5. 答辯人耗費30餘萬元以裝修處所。5樓樓房亦是有傢具設備供應,但沒有証據顯示在它曾有一如處所的裝修。除了數部冷氣機及1部熱水器外,其他有關傢具設備的資料都是不詳。本席假設5樓樓房其他的設施都是合理的設施。處所的裝修值30多萬元;該些裝修雖有2年之久, 但應仍為頗新的設施,這應比合理的設施的價值為高。本席以5樓樓房的租值為基準,處所的租值,以其曾有上述裝修的原故,應較5樓樓房的租值高出4%。除去下調的百份比,處所的租值應為5樓樓房租值的103.6%,故此處所的租值應為$22,900。

6. 本席授予申請人新租賃,為期二年,由1999年11月1日起,月租為22,900元。其他租賃條件與雙方一向遵守的相同。

7. 本席頒佈以下有關訟費的臨時命令:雙方各自負責本身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作出協議,則該金額由法庭根據區域法院有關訟費的規例為基準而予以釐定。除非雙方在28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有關此臨時命令的申請,否則此臨 時命令變為永久的命令。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 梁路加先生代表。

答辯人:由 M/S Joseph S. C. Chan & Co. 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