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9155/199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November 1999.
2. 於一九九四年四、五月間,海陸書面通知被告人中止兩者之間的承包合約,被告人及其僱員(包括原告人等)須於同年六月三日午夜之前撤離海陸的貨櫃碼碩。被告人指海陸違約。涉案的三方面,即海陸、被告人、和原告人等,從那時起截至同年六月三日午夜,曾經有多次會商或談判。卒之,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海陸同意透過勞工處付予被告人的僱員(包括原告人等)總金額一百九十萬元,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全部僱員於當日午夜前撤出海陸負責的貨櫃碼頭。其後,原告人等再沒有替被告人工作。原告人等認為他們遭被告遣散,故索取遣散費、有薪年假薪金和解僱代通知金。此案原為勞資審裁處的案件,後經該處下令而轉解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