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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對 醫院管理局 (" 醫管局 ")、 廣華醫院 (" 醫院 ")及四位醫生提出訴訟。被告人曾經申請撤銷這訴訟, 楊振權 法官在1999年6月21日命令原告人提交一份正當修改的索償書。原告人在1997年7月提交的索償書指她在1997年1月3日受到襲擊重傷,後被送到 醫院 ,但醫生沒有替她治療。醫生亦沒有按照實情把她的傷勢寫在驗傷報告內。案中一位被告人 林錦華 醫生「為了案情需要而將我各處骨折、創傷全部抹去」。另一位 單富平 醫生「亦是出于案情需要,而為陌生凶徒 馬淑儀 在頭上虛構11公分長一條刀傷痕.....」。後來,原告人被前律政司檢控傷人罪行,在區域法院審訊後獲得無罪釋放。 林錦華 醫生的醫療報告在該案中作為證供, 單 醫生亦在案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