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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申請人是位於 香港跑馬地藍塘路 137至139號名為“ 千葉居 ”大廈的前任管理服務公司,第二申請人是它的代理,而答辯人是 千葉居 B座1樓1號室及21號車位的業主。二位申請人於1998年12月9日在 小額錢債審裁處 提出訴訟。1999年11月9日 小額錢債審裁處 的審裁官將此案移交至土地審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