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54/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March 2000.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沒有遵守位於夏慤道與紅棉路交界的交通燈號。他堅稱,由於 定額罰款通知書 所載的“夏慤道”有一個別字,所以他不可能被判有罪。今天,他又提出另一論點,就是通知書所載的犯案年份是99年,即1,901年之前的那一年,所以有關日期也是錯誤的。他說,他根本不可能在1,901年之前駕駛其車輛,警員公然說謊,所以主審裁判官不應接納其證供。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