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7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7月12日上午7時29分於車公廟路近燈柱EB3473西頁線,在道路上使用展示登記號碼HL996的電單車,而當時他對該車輛的使用沒有一份有效及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違反《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條及第4(2)條。上訴人在裁判署承認控罪,被判罰款3,000元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現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