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運大廈(廣東道)業主立案法團 訴 Wong Ping Yue and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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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 九龍亞皆老街 7-13號名為 啟運大廈 的業主立案法團;1994年11月2日它註冊成為法團,而三位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13號舖的分權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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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39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1999年第LDBM 397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0年4月1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亞皆老街7-13號名為啟運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1994年11月2日它註冊成為法團,而三位答辯人是該大廈地下13號舖的分權共有人。 2. 通過本申請,申請人要求三位答辯人繳交下列的款項:
3. 第一答辯人的答辯是:於1997年12月30日,他已繳交電力維修費18,100元;根據13號舖所佔份數答辯人只應繳交9,000多元,況且該工程到現在還未完成。答辯人並沒有對其他工程費用提出答辯的理由。至於欠交管理費方面,答辯人認為13號舖是地舖,故此“看更、樓梯燈、清潔全部無份用。”他們的單位又負責通渠的事宜,故此第一答辯人不明白他們為何還需要為13號舖繳交管理費。 4. 地下共有5個舖位,13號舖是其中之一。從1樓至14樓,每層樓共有5個住宅單位,故此14層樓共有70個住宅單位。住宅與商舖的面積差不多是一樣大小。每個單位的管理費都是380元。三位答辯人從未有繳交管理費,但申請人只申請從提出訴訟之日(1999年12月30日) 之前25個月的管理費。 電力工程費餘額 5. 1997年9月10日,申請人舉行業主大會。與會者議決選用三和電力工程公司(“三和”)的報價為大廈進行電力安全檢查工程。大廈公共電力裝置工程報價的費用是305,000元。按照大廈公契公共維修費分作260份,13號地舖須繳交18,800元(証物A10)。申請人說由於三位答辯人已繳18,100元,故此他們欠交700元。 其他工程費用 拆建鹹水泵、鹹水管工程費用 6. 大廈的鹹水泵不能運作,需要更換。該工程是由新昌水電工程(“新昌”)在1998年所做的,費用是19,500元(証物A15)。每一個住宅單位須分擔200元的費用,而地下每個商戶則須要分擔500元的費用。該工程已完成。 7. 答辯人的証人黃錦旋說大廈完全沒有進行更換鹹水喉的工程,但其後又說該工程有進行,但還沒有完成。 水渠拆建工程費 8. 1999年9月份,10號風球吹斷由天台疏導雨水至地下的去水渠。新昌把去水渠拆除及換上新的去水渠;工程費是19,500元。每戶須分担256元。 鑿地費用 9. 三和在為大廈公共電力裝置而施工時,須進行掘地工程,該工程的細節見於証物(証物A16),工程費用為34,000元。 10. 申請人的第二位証人(李濟寬先生)証實自1996年7月起他是大廈兩個看更之一。大廈一位看更的當值時間是由上午7時至下午7時,而另一位則是由傍晚7時至翌日早上7時。看更的職責是收取管理費和維修費。看更亦負責巡樓的工作。巡樓時他是由頂層逐層步行而下。通常日更巡行兩次,而夜更則巡行三次。巡行地點包括地下那一層。 11. 他確定在天台的兩個舊的鹹水泵在1999年9月被新昌以新的泵更換,而舊的鐵喉亦以為新的膠喉所替代。 12. 他又証實,在去年的8號風球上班時,他看不到天台的去水渠。當時警方把街道封閉,後來新的去水渠被安妥。每戶需負擔256元安裝費。 13. 申請人的第三位証人(吳桂妹女士)是新昌的職員。她証實大廈的汚水渠是她的公司以二日時間所做的。工程費用是19,500元。新的汚水渠是用塑膠做的。她又說大廈的鹹水泵不能操作,故此將舊的拆去和裝上新的兩個泵,而鐵的喉管亦以膠管替代。 14. 申請人的第四位証人是馬明楓先生,他是三和的職員。他証實証物A15、A16、A17、A18的內容是正確的,而這些証物是有關大廈鑿地和電力裝置工程的報價單、發票和收條。 15. 本席接受申請人的証人的証供,並裁決所有的工程,均已完成。 16. 大廈公契第3(a)條對大廈的維修及保養有以下的規定:
17. 第3(b)的條款並不適用於第1項申請,但是適用於第2和第3項申請,而根據公契第4條的規定,每個單位的業主基於第3條款而需付的款額須以該單位在整幢大廈所佔份數計算,第4條的規定如下:
18. 按照公契附表1以及田土廳的紀錄(証物A4)所示,13號舖位佔整幢大廈份數的260份之16。 19.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0條有以下的規定:
20. 上述第(2)(a)款的範圍適用於第(1)項申請。根據條例第22(2)條的規定,業主所需繳付的款額,如無公契,或公契並無確定繳款的規定,則每名業主就根據第21條釐定的款額而需繳付的款額,須由管理委員會按照業主各自所佔的份數確定。 管理費 21. 三位答辯人以下列的理由拒絕繳交管理費:因為13號舖的位置的關係答辯人未能享受大厦的服務或設施,如電梯及公共走廊的照明等。 22. 根據申請人的証供,管理費的收入是用來支付清潔垃圾費、電梯保養費、電力費、管理看更費等費用,看更有巡邏地下一層。大廈的清潔垃圾費每月為4,100元;當供食水予商戶及位宅的食水管因為破爛的原故,申請人將它更換,費用為1,000元(証物A25)。申請人有聘人疏通糞渠。申請人有購買公眾責任險的保費以及僱員賠償保險(為兩看更購買保險)。申請人曾聘人檢查及測試大廈電氣裝置,費用為2,500元(証物A26)。當地下的燒臘舖塞渠時,申請人立刻找人處理問題。所有上述的服務都是為整幢大廈而作出的,而各種費用,都需從管理費的收入而支出。三位答辯人皆受惠於上述的服務。公契對三位答辯人具有約束力, 故此他們必須繳付每月的管理費。 電力維修工程費餘額 23. 三位答辯人繳交18,769元(305,000元 x 16/260)。三位答辯人已繳18,100元,故此他們仍須繳交669元(18,769元 - 18,100元)。 其他工程費 24. 更換鹹水泵及水管工程的費用是18,750元(証物A12),故此按公契的規定,三位答辯人須繳付1,153元(18,750元 x 16/260),但申請人只要求500元的費用。 25. 鑿地費用為33,000元。按公契的規定, 三位答辯人須繳付2,030元(33,000元 x 16/260)。現申請人只申請440元的費用。 26. 拆建水渠費用為19,500元。按公契規定,三位答辯人須繳付1,200元 (19,500元 x 16/260)。現申請人只申請256元的費用。 管理費 27. 法團每個月所需的管理費是28,880元。根據公契的規定,答辯人需繳付1,777元(28,880元 x 16/260),但申請人只要求380元。 28. 本席頒令:
29. 三位答辯人須於二個星期內繳交上述的費用。
申請人:由李敬惠代表。 第一答辯人:親自應訊。 第二及第三答辯人:由王炳裕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