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Winner Building v. Chung Lai K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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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 九龍廣東道 867-885號名為 祥發大廈 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該大廈23樓A室(“處所”)的業主。通過本申請,申請人追討答辯人在1998年4月欠交的管理費,款額是569元,以及由1998年5月至1999年12月答辯人欠交的管理費,每月款額為550元。對於管理費的繳納,大廈公契第4(h)條有以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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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34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1999年第LDBM 345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0年4月14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廣東道867-885號名為祥發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而答辯人是該大廈23樓A室(“處所”)的業主。通過本申請,申請人追討答辯人在1998年4月欠交的管理費,款額是569元,以及由1998年5月至1999年12月答辯人欠交的管理費,每月款額為550元。對於管理費的繳納,大廈公契第4(h)條有以下的規定:
申請人的証據 2. 陳華先生代表申請人作証。自1997年7月開始,他便是申請人聘用的管理員;他的職責之一是向大廈的業主收取管理費。 3. 答辯人祇把管理費繳交至1998年3月。從1998年6月至1999年11月期間,他向答辯人發出多次催繳管理費的通知書(証物A1至A2)。他將該些通告放在屬於處所的信箱內。 4. 1998年9月,答辯人把一張面額2,769元的支票交給他,作為邀交1998年4月至8月的管理費,但該支票並不兌現。此後,答辯人便沒有繳交管理費。 5. 他說祥發大廈升降機的保養費是大約每月18,000元,而清潔費大約是10,000元。 答辯人的証供 6. 答辯人承認自1998年4月起,她便沒有繳交管理費。她從來沒有看過申請人發出的通告。 7. 1998年1月至3月,當大廈正在維修期間,處所不斷出現問題,例如滴水和門鐘被毀壞,但有關方面沒有處理這些問題。在1998年3、4月之間她向陳華投訴;她說因為大廈維修的關係,處所的門鐘壞掉,門外的瓷磚裂開,窗子開不到,英泥掉下來,和水渠有裂痕;外牆又有水滴下至22樓,以致常常被人投訴,但陳華並無表示,他袛是叫她向法團的主席投訴;他說他袛是受聘的職員而已。 8. 1998年8月、9月之間,她把處所租予別人。她曾與租客達成協意,她以140萬售賣處所給租客,而租客已交付7萬元的訂金,但最後該買賣告吹,故此她沒有金錢繳付管理費。 9. 答辯人的反對通知內述及 “因維修後更渠塞損壞業主財物。全不理會。不負責任”。答辯人並沒有指明她之所以不繳交管理費,是因為大廈維修引致她的處所受損毀。況且該些損壞是在1998年1月至3月之間出現,而在1998年3月至4月之間她向陳華作出有關投訴,但在1998年9月,她仍向陳華繳付4月至8月的管理費;這顯示出上述的損壞,並非答辯人拒絕繳交管理費的原因,況且該些損毀應由進行維修的建築工程公司負責,而與管理費的繳交無關。答辯人沒有繳交管理費的原因,就是一如她本人所說,她未能售出處所,以致她沒有金錢繳交管理費。 10. 大廈公共部份的清潔、升降機的保養,管理員的薪酬,都要倚賴管理費的收入,才得以維持。答辯人完全沒有不繳交管理費的理由。 利息 11. 申請人要求答辯人就欠繳的管理費以每30日5%的利息計算;這亦即是每年60%的利息。這是終審庭首席法官所決定者的利息的5倍,亦是一般銀行的利息的5倍。申請人沒有提出証據顯示5%的利息是怎樣計算出來的。毫無疑問這是懲罸性的利息,故此本席撤銷申請人上述利息的申請。 12. 本席頒佈下列的命令:
13. 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訟費。如雙方不同意訟費款額,則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如雙方不在14天就此臨時訟費的命令向本席提出申請,則此項臨時訟費的命令變為永久性的命令。
申請人:由M/S Littlewoods 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