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1214/199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00.
2. 案緣於1997年6月29日,第二、三及四被告(分別為「呂君」、「劉君」及「何君」)主持第一被告(「商台」)的「傳媒監察力」節目期間,播出聽眾(「翟君」)於電話上之發言(「有關言語」)。有關言語提及「東方這個集團」和「東方日報」等。第一及第二原告遂具狀告訴商台、呂君、劉君及何君誹謗第一原告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集團公司」)及第二原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督印公司」)。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