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052/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鍾靜忠,承認5項控罪。第1項盜竊罪,違反《盜竊條例》第210章,第9條,第2項干犯逗留條件罪,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第3至第5項均是使用他人身分證罪,違反《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7A(1A)條。原審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第1項罪名監禁6個月,第2項罪名監禁兩個月,第3至第5項罪名各判監禁12個月,並下令全部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總刑期仍然是監禁12個月。上訴人以刑期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