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96/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pril 2000.
2. 按以上案情,雙方都說適用交通燈號乃綠色,指示交义車輛交通同時前行。然而,控方傳召的一位專家證人則指出,現場交通燈的裝置及運作程式不可能如此乖謬。在任何時間,管制交义車輛交通的交通燈號只會是一方紅一方綠,以防止交义流向的車輛發生碰撞。控辯雙方不可能反駁如此專家的證供。因此是次交通意外的發生必然是一方衝 紅燈所致。也就是說,一方的證人的證供為訛。原審裁判官採信上述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