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7660/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00.
1. 本案原告人(買方)在1999年12月11日以 原訴傳票 方式提出買賣交易的訴訟。原告人的大律師劉偉華先生告知本席,原告人不再尋求 原訴傳票 中第(2)、第(4)及第(6)段中之 濟助 。基本上,原告人尋求 法庭宣告 被告人(賣方)沒有就謝志強簡程端律師行(買方律師)在1999年1月18日發給馮黃夏律師行(“馮黃夏”)的信件中第4、第5及第6項要求 作出令人滿意的回覆 ,以及原告人有權終止雙方在1999年1月15日訂立的買賣合約(該正式合約)。原告人又請求法庭命令被告人退回按金及原告人已付的釐印費,並須支付利息及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