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724/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October 2000.
1. 被告人原定於2000年5月29日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控罪到東區法院應訊。 他在街上遇上警員。 他為癮君子, 而當時身上亦藏有兩粒毒品。 情急之下,他把毒品吞下。 豈料當天裁判官把他還押懲教署看管, 以便懲教署提交戒毒所報告。 當他抵達荔枝角收押所時, 他便主動通知懲教署職員他體內帶有毒品。 他被收押在隔離病房。 其後於6月1日, 懲教署職員從他的排泄物內, 檢獲該兩粒毒品。 他承認管有該兩小粒總重量0.24克內含海洛英鹽酸鹽之混合劑。 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與 歐國仔 一案, [1996] 3 HKC 192 相同, 所以按照上訴庭在該案所作的指引, 採納12個月監禁為認罪後的量刑起點。 並命令其中4個月與他於5月29日所判罪的6個月監禁刑罰同期執行, 即總刑期為14個月。他就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