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P 000002/199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案情非常清晰。死者陳社文先生乃原告人陳榮煥之兄長,亦為被告人劉美珍女士之前夫,於1995年7月逝世。他在1970年曾在一律師樓立下一份遺囑;而遺囑內容為:其全部產業遺給其弟之子陳炳勳先生。根據當時情況,位於寶靈街之物業乃其父所購入,後轉名成為其母之物業。當日,其母亦把該物業再轉名成為陳社文先生之物業。陳社文先生在律師樓辦理轉名手續時,立下一份遺囑,清楚表示由於膝下猶虛,故希望此項物業以後要由陳家子嗣承繼。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