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維榮及另一人 訴 許偉林經營之香港康華企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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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0年1月28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於後。

Case No.HCLA 25/2000
Court
HCLA
Date05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25/2000

HCLA 2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7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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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維榮 申索人
張菊研 (答辯人)
許偉林經營之香港康華企業公司 被告人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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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0年5月5日

判決書日期:20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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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2000年1月28日的裁決,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於後。

案件背景

2. 本案申索人前受僱在被告人的公司工作。他們指稱在1999年7月2日獲被告人通知,公司因經濟困難無法繼續經營,他們與被告人的僱傭合約遂於當日結束。他們其後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向被告追討欠薪、解僱代通知金、年終雙糧、有薪年假及遣散費。

3. 被告人僅就申索的數額提出抗辯。被告人稱兩名申索人的月薪已於1998年6月開始分別由$20,000和$10,500下調至$14,000和$7,350。被告人同時指申索人最後工作的日期應是1999年6月30日而非7月2日。

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

4. 被告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中,以審裁官的裁決在法律論點出錯及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為由,要求準許上訴。被告人指申索人提供假薪給收據、多報申索款項及虛報最後工作日為1999年7月2日。被告人同時指審裁官沒有考慮他所提交的文件,而草率作出不合理和不公正的判決。

5. 被告人在補充資料中,對其上述上訴理由再加闡釋,指出申索人呈堂載有欠薪數字的薪給收據,乃其後補發的;而他之所以請他太太代公司補發這些收據,是為順應申索人的要求,以便他們可向勞工處和破產欠薪基金提出申請。至於最後工作天的問題,被告人指稱申索人在7月2日當天僅是執拾他們的私人物品和整理向勞工處申索所需的文件,故當天並非是為公司工作。

6. 在本庭聆訊時,被告人除卻重複上述觀點外,復提出要呈遞新文件資料,以增強其上訴理據。

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

7. 本庭在考慮被告人的申請時,須考慮被告人的上訴是否涉及法律論點的爭拗,而該等論點是否有可供爭辯的餘地。

8. 就申索人月薪若干的問題,被告人多番強調申索人在原審時呈堂的薪金收據是補發的。然而,申索人是同意這點的。審裁官在其判決書中亦提及第一申索人作供說,他是在離職前向被告人索取新的薪給收據,以証明有欠薪一事。審裁官是經衡量雙方所提交的証言、証據後,認定申索人的說法可信,即被告人在1998年6月減付薪金時,曾承諾日後公司生意好轉時,將補回未發的欠薪。審裁官因而裁斷申索人和被告人僅協議延付部份薪金,而非正式減薪,因此申索人可按原來的月薪計算和追討賠償。審裁官在這方面的裁斷屬事實方面的裁斷,被告人不可以就此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亦不會輕易推翻審裁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

9. 至於申索人最後工作天應是6月30日抑是7月2日的問題,審裁官在判決書中亦有列出其裁斷的理由。而被告人在上訴時陳述的論點,在原審時已曾提出,審裁官在裁決書中亦已作考慮。唯經考慮各方面的証據後,審裁官不接納被告人的說法,但卻相信申索人的証言,即他們在7月2日當天有為公司工作。這亦是一點就事實方面所作的裁斷,同樣被告人不可以就此提出上訴。

10. 有關被告人要求提交新文件資料一事,被告人稱這些文件是申索人代公司填報的,並與稅務有關。被告人解釋他因事忙及疏忽,故沒有在原審階段將這些文件呈堂。然而,這樣的理由並不足以構成良好的理據或特殊的情況,從而容許法庭在上訴階段接納這些資料作為証據,並加而考慮。

11. 此外,被告人現階段欲呈堂的資料,對審裁官的裁斷也不能起着關鍵性的影響。被告人指稱申索人在這些稅務文件上所填寫的內容失實,因而反映他們誠信不足。然而,這些文件是被告人簽署的,縱使被告人說他是在空白的文件上簽署,而內容乃申索人後加的,但作為公司的東主和負責人,他仍得對文件內載的失實內容負上責任。倘若被告人不管員工在稅務文件上填報的內容是否屬實,均願意簽名作實,則其誠信亦大有商確的地方。

12. 基於上述所提各點,被告人未能顯示審裁官在法律論點犯錯或有關判決乃超越其司法管轄權。被告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亦不足以構成可爭辯的法律論點。本席因此拒絕被告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