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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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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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26/2000 HCMA 42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42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707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0月28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e)(ii)及119(1)條。 2. 於1999年2月3日,海關人員到星際廣場1樓01號舖檢獲一批侵犯版權的光碟。關員83229號即時在舖內向上訴人錄取一份會面記錄。經「案中案」聆訊後,原審裁判官裁定該記錄為上訴人自願之下提供的。 3. 代表上訴人的孫大律師指關員在開始錄取上訴人的口供前沒有向上訴人提供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所以她認為原審裁判官應運用酌情權把該會面記錄摒諸控方證供外。 4. 原審裁判官信納關員因疏忽沒有帶備該通知書,但亦已於開始錄取會面記錄前給他一份該關員隨身帶備的私人縮影本參閱,及向他解釋其權利。本席無須在此覆述上訴人反對該會面記錄呈堂的理據及「案中案」的證供;因為代表他的孫大律師所提的上訴理由只針對原審裁判官應否行使其酌情權拒納該份會面記錄。 5. 「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只為一份工作程序的指引。法庭最終及最重要的考慮為該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原審裁判官信納關員曾經把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之縮影本交給上訴人參閱,亦信納上訴人自願作供。所以即使關員沒有把一份通知書給予上訴人及邀請他簽名作實,這只是技術問題而已。這違反既不足以影響該份會面記錄的自願性,亦不足以令原審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摒棄該份會面記錄。 6. 孫大律師稱關員沒有將該份縮影本呈堂,原審裁判官不可能確保該縮影本是否清晰。她說按她的指示,在聆訊時,控方曾展示一些文件給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及原審裁判官;但控方卻沒有展示給上訴人看,他亦不能確認該文件是縮影本。本席認為她的投訴全無實質。上訴人當時由一位有經驗及能幹的大律師代表。他定會關顧到上訴人這方面的利益及檢視該份縮影本。 7. 裁判官應否行使酌情權拒納該份會面記錄的主要考慮為控方有沒有使用一些不公允,不公平或不正當的手段來獲取該記錄,及該記錄作為證據的價值會否使上訴人蒙受不公平的影嚮。孫大律師也不能舉出任何理由促使原審裁判官行使該酌情權。 8. 她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庭上裁定該份記錄的自願性時,沒有提及酌情權。本席認為這不重要。原審裁判官為一名專業裁判官。他對這些基本的程序及法律原則應該瞭如指掌。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他亦已作出交代。本席相信原審裁判官決定接納該記錄前已考慮過應否行使該酌情權。 9. 最後,孫大律師又指在原審時,控方呈交一份英文本的雙方承認事實陳述書及一些版權人的英文證人供詞。她說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庭上宣明免除核證中文譯本而違反了《法定語文(翻譯)規則》中第1(1)條。她說原審裁判官犯上不當地接納證據的危險。她又稱原審裁判官雖然外貌似中國人,亦可能是外籍中國人,未必精通中英文。 10. 本席認為她的陳述片面及荒謬絕倫。雖然按《法定語文(翻譯)規則》第1(1)條,當法庭用中文審訊時,將會作為證據的英文文件必須付有核證中文譯本,但按第1(3)條,法庭也可隨時免除該需要。此外,按照《法定語文條例》第5(1)條,原審裁判官可在他席前的程序中兼用中英文。在本案中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為一名有經驗的本地大律師。本席對他也有認識,亦對他的中英文能力全無置疑。他可稱職及恰當地把英文文件向上訴人解釋,及從上訴人獲取所需指示。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亦沒有必要在庭上宣明免除核證譯本。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上訴人絕無上訴理據,因此本席駁回他對定罪的上訴。他亦放棄判刑的上訴。所以他針對判刑的上訴亦被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郭永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袁定樂律師行轉聘孫麗珂大律師代表上訴人/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