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83/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rch 2001.
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3月20日上午約9時20分在西洋菜北街咪錶號碼9568號A之收費錶泊車位內,停泊編號HW8450之私家車於該收費錶泊車位內,而該收費錶並沒有顯示泊車費用已告繳付,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11(1)條之有關規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4條,申請人當時身為該編號HW8450之汽車之登記車主。需要為此事負責繳付有關之罰款。當日所發出之告票號碼為BH165654(7),而有關之違例事項為定額罰款320元。
|
HCMA000983/1999 HCMA98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83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4565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1月4日及2月16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3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3月20日上午約9時20分在西洋菜北街咪錶號碼9568號A之收費錶泊車位內,停泊編號HW8450之私家車於該收費錶泊車位內,而該收費錶並沒有顯示泊車費用已告繳付,因此違反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 第11(1)條之有關規定。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4條,申請人當時身為該編號HW8450之汽車之登記車主。需要為此事負責繳付有關之罰款。當日所發出之告票號碼為BH165654(7),而有關之違例事項為定額罰款320元。 2. 申請人於違例事項發生後之21天內仍未繳付有關之罰款。警方按照香港法例第237章第15(3)條之規定,將一份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送達予被告人。該通知書乃按照香港法例第237章第15(4)(a)條之規定,以郵遞方式於1999年4月21日寄往被告人作為登記車主之登記地址。該通知書上列明最後繳款或通知爭議日期為1999年5月3日。 3. 警方或庫務署於最後繳款或通知爭議日期屆滿後,仍未收到申請人之繳款或爭議通知。律政司司長遂於1999年6月28日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第16(3)條,並在申請人缺席之情況下向新蒲崗裁判法院申請發出有關之命令,命令申請人於14天內繳付定額罰款320元、附加罰款320元及堂費440元,合共1,080元。 4. 申請人對上述之命令提出異議,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第16A條之規定申請覆核。 5. 有關申請覆核之聆訊於1999年8月31日於新蒲崗裁判法院進行,裁判官於聆訊後撤回申請人之申請並命令有關之缺席裁判令仍然有效,被告人需要繳付有關之款額1,080元。 6. 上訴人不服有關裁決,提出上訴。在書面陳詞中,上訴人提出4項理由作為上訴的基礎:
7. 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有親自上庭作供。他解釋他有收到警務處於1999年4月21日所寄出的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亦收到由新蒲崗裁判法院於1999年6月28日所發出的缺席裁判令。他說他確曾於1999年4月30日寄出一封抗辯書函及已簽署的提出爭議通知書,向警方抗辯有關事項。但他一直沒有收到回覆,後來他更以電話聯絡警方及將文件傳真給一位李先生。其後,於1999年8月2日他再跟進及寄出另一封信件給警方,作出查詢。對這個詢問,上訴人說警方就有作出回應。因此本案的主要點是在於上訴人有否有如他所說於1999年4月30日寄出抗辯信函,之後又將文件傳真給警方。當然,如果裁判官接受這個解釋的話,他便應將缺席裁判令撤銷。 8. 裁判官在聽過及見過證人後,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的說法祇是一個自圓其說的故事。在回答問題時,上訴人亦表現出有迴避的情況。當然,裁判官不應太偏重於以觀察神情來作為判案的基礎。但在本案中,裁判官有進一步考慮其他方面的證供,例如上訴人聲稱投訴的時間、警方回覆的內容及上訴人應該無需另作書函以作抗辯方面等等。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應對辯方作出負面的推斷,但裁判官的職責就正是聽了證供後作出決定。裁判官的每個決定都涉及接納一方,否定一方的情況。一般來說,這不是裁判官對某方有偏見,他祇是針對證供作出裁定而矣。 9. 在上訴中,本席不是要重新審理案中的證據,因為決定證供是否可信方面是裁判官的職責。就算本席對證供可能另有意見,但如果裁判官沒有在原則上犯錯的話,本席不能亦不能隨意推翻裁決。 10. 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不認為裁判官有犯錯,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布偉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