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106/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梁美愛於去年9月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經營不道德場所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a)條。裁判官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基於她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實際刑期是8個月。由於上訴人過往有類似的刑事紀錄,而且正在接受緩刑期間,因此裁判官下令將另案的緩刑2個月執行,並下令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