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美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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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美愛於去年9月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經營不道德場所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a)條。裁判官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基於她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實際刑期是8個月。由於上訴人過往有類似的刑事紀錄,而且正在接受緩刑期間,因此裁判官下令將另案的緩刑2個月執行,並下令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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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06/2000 HCMA110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10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NKCC609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1年1月30日 裁決日期:2001年1月30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梁美愛於去年9月在裁判法院承認了一項經營不道德場所的罪名,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1)(a)條。裁判官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基於她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實際刑期是8個月。由於上訴人過往有類似的刑事紀錄,而且正在接受緩刑期間,因此裁判官下令將另案的緩刑2個月執行,並下令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2. 根據徐大律師提供的資料,本席得知上訴人身罹末期癌疾。 3.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共兩點:
4. 本席十分同情上訴人的情況,但是,本席認為減刑上訴成功與否,是在乎裁判官有沒有在法理方面犯錯和量刑起點是否明顯過重。 5. 根據本案案情,本席認為量刑起點絕非過高。 6. 上訴人在9月29日判刑,她在10月5日提交上訴通知書,上訴理由是判刑過重。其後她才知道自己身體的癌細胞已經擴散。如果在上訴通知書當日(即10月5日)她的理由是指刑期過重,這點並不能成立,因為裁判官的12個月量刑起點,是依照上訴法庭的指引,不能說是明顯過重。裁判官當日在他的判刑理由內,已充份考慮到上訴人身體的狀況。本席相信裁判官亦知道在女皇訴何美蓮 [1996] 4 HKC 491的判例裡,上訴庭指出上訴人的健康,是不足以構成一個充份減刑的理由。 7. 就第二點上訴理由,徐大律師懇請本席以人道理由將刑期縮短,或改為緩刑,使上訴人能在監獄外度其餘生。有關身體健康情況作為上訴理由,上訴庭在何美蓮案裏已有很清楚的指引。上訴人的正確做法是向行政長官提出她的理由,要求行政長官運用酌情權讓她提前出獄。行政決定並不屬於法庭的事務,因此本法庭無權處理。 8. 徐大律師亦提到何美蓮案例,上訴法庭指出在特別的情況之下,法庭可以考慮基於上訴人身體的狀況,運用酌情權逮減刑期。但徐大律師卻未能提出上訴人的具體特殊的情況,促使法庭應該考慮運用酌情權而減刑。 9. 本席非常同情上訴人和她的家人在這段時間內的感受,但是本席綜合今日徐大律師所提出的理據,並不能構成任何可供減刑的特別情況。因此,本席認為徐大律師提出的兩點上訴理據,不能成立。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無意更改判刑方式或縮短刑期。本席下令撤銷是項上訴,並維持原來判刑。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 上訴人:由百佳榮律師行委派徐福亮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