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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需要對此案的三張傳票作出判決,申請人的律師提出二張傳票,其一為要求土地審裁處將此案在2000年12月的審訊日期無限期押後(“第一張傳票”);其二為批准申請人的律師事務所(“侯劉李楊律師行”)終止代表申請人(“第二張傳票”)。答辯人的傳票則是要求申請人的遺產代理人須於7日內獲得法庭許可繼續本案的法律程序,否則本案的申請被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