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盛 訴 李艷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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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亞皆老街154號寶雲閣第四座6/F B室(“處 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9年1月 5日至2001年1月4日,每月的租金是$13,200。處所的租約並不包括停車位在內。申請人無需繳交差餉和管理費。他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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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NT 48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NT 2000年第482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案日期:2001年3月27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九龍亞皆老街154號寶雲閣第四座6/F B室(“處 所”)的租客,而答辯人是處所的業主。處所的租賃期是由1999年1月 5日至2001年1月4日,每月的租金是$13,200。處所的租約並不包括停車位在內。申請人無需繳交差餉和管理費。他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租賃。 2. 與訟雙方同意新租賃是由2001年3月5日開始,為期1年。雙方亦同意新的租約由律師草擬;除租金的金額外,新租賃的內容與現行租賃的條款相同。雙方同意平均分擔有關的法律費用。 3. 本席所需裁決的,祗是租金的金額。 4. 申請人呈遞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報稱租金表(“証物A3”)作為本庭裁決租金金額之用。該表的內容後列如下:
5. 上述第1至第5個參考處所都是位於亞皆老街154/164號;第6個參考處所則是位於波斯富街。 6. 答辯人亦提供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報稱租金表(“報物R2”)作為証物以供本庭參考,該租金表內亦附有証物A3所載的報稱租金表的資 料。該租金表內共提述6個處所中,祗有第2個處所是位於亞皆老街,而這個處所是位於亞皆老街226/232號。 7. 証物A3列載的第1至第5參考處所與處所是位於同一地點,故此有關它們的資料較証物R2所載參考處所的資料,更具參考作用,故此本席以証物A3列載的資料作為計算處所的租金的根據。 8. 証物A3所載的第2至第4參考處所都是附有一個車位的處所。 9. 本席認為車位的租值應為每月 $1,600至 $2,000之間。本席以每月$1,800的中間數作為它的租金等值。經減去此車位的租金等值後,首 5個參考處所的租值是$15,500,$14,700,$14,200,$10,700,$15,500。 10. 在租值方面,就每一層樓的高度,本席作出±0.5%的調整參考。參考處所的位置越高,其租值亦應向上調升,反之它的租值應向下調整。經調整後首5個參考處所的租值應為$15,345,$14,332.50,$14,271,$10,272, $15,190。 11. 上述5位數目的平均數是$13,882。本席將處所的月租定為$13,880。 12. 本席頒佈以下命令:
申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李健源先生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