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502/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之第一申請人譚耀高先生及第二申請人譚婉君女士為兄妹關係,並同為案中單位即位於“新界荃灣荃景圍荃景花園第2期12座16樓E室”之共同業主,他們透過本案要求審裁處頒令讓他們收回樓宇及追討答辯人邢桂貞女士自1992年5月19日起個別月份的欠租,但經本席向代表申請人的律師指出時效條例中第十八條之規定後,申請人於是申請並獲準修改其表格22,將追討欠租的期限局限在時效條例所規定的6年範圍之內,而答辯人在其反對理由通知書(表格7)中則稱申請人所指的欠租,她事實上有一部份經已繳付,而另一部份,則是她代業主維修樓宇所付款項的回扣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