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185/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之申請人張來是南都大廈9號地舖的業主,他通過本案申請本審裁處頒令宣佈第1及第2答辯人即分別為梁智釗及南都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各業戶攤分就大廈維修工程的科款之决定為不合法,這包括法團在未經業主大會表決的情况下臨時增收的49萬元的工程儲備金,而第1答辯人是第2答辯人法團的主席。申請人亦要求審裁處下令兩答辯人重新就有關之工程進行招標。申請人所持的理由是業主管理委員會曾通過重新招標但主席反對,沒有執行此決議,另外於2000年3月15日之業主大會上通過進行維修項目,法團並沒有充份之標書資料提供給業主考慮去作出決定。而法團以業主所擁有單位的業權份數作為維修工程費的攤分基礎,是違反公契的規定,並有別於過去大廈進行維修時,每戶一份的攤分做法。最後申請人指答辯人沒有應其於2000年5月12日致法團有超過百分之五業主簽名的公開信之要求召開業主大會以討論信中所提及之事項,故申請人要求本審裁處頒令着令法團召開有關的業主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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