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9907/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July 2001.
1. 本案原告人趙志強在2000年1月13日前後與被告人譚國柱簽署一份合約書,合約書的甲方為威信行,代表人為譚國柱,乙方為趙志強。根據合約書甲乙雙方合資港幣一百萬元,組成威信行藥業部(「藥業部」)發展藥劑買賣和推廣業務。乙方出資港幣十萬元,佔百份之十股份,另佔百份之十技術紅股,即合共百分之二十股份。股份分二十一期在乙方之「月薪」中扣除,扣除方法如下:在首三個月後先扣除三期,每月扣除港幣三千元,其後十七期,每月扣除港幣五千元,第二十一期扣除港幣六千元,二十一期供款合共港幣十萬元。合約由2000年2月29日開始生效,從此乙方成為藥業部股東,藥業部每三個月結算分紅一次,乙方按股份得純利百份之二十。同時乙方亦成為威信行藥業部之獸醫顧問,「月薪」首三個月為港幣二萬五千元,其後每個月為港幣二萬九千元,在每個月20日或以前發放,另外每年在12月份可獲得兩倍「月薪」作為年終雙糧「薪金」,甲乙雙方合作以誠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