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33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陳天爵分別被控於2001年7月9日及7月12日超速駕駛,違反第374章《道路及交通條例》第41(1)(a)條。事發當日,警員向他發出兩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稍後,警方再分別於2001年7月16日及7月19日按上訴人於運輸署的登記地址郵寄兩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給上訴人,通知他須於通知書發出日期的21天內繳付罰款或對有關指控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