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000023/2001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是次審訊共涉及兩件案件,兩案之編號分別為LDBM 23/2001 及LDBM 43/2001。前案之申請人為張良,他是位於新界元朗教育路88號寶城大廈B座7字樓單位的聯名業主之一,他指案中的答辯人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在攤分和徵收大廈的管理費及大廈的維修費時均沒有按照有關之大廈公契之規定,即公契中第4(g)條及第16條之規定。故申請人入稟本審裁處,要求本處頒令,命答辯人在計算及徵收有關的費用時,必須遵守有關公契條文之規定。而在後者的案件即LDBM 43/2001號的案件中的申請人即為前案中的答辯人大廈法團,法團通過次案追討前案中申請人與一聯名業主張良的太太張許竹花女士自1987年所欠下的管理費,並要求本審裁處就有關管理費的正確計算方式,頒下聲明(Declaration)。由於與訟雙方在兩案中所持論據及爭議均是相同的,故兩案的審訊得以合併,而張許竹花女士在案中 (LDBM 43/2001) 由其丈夫張良先生代表進行答辯。另外法團方面,則由林鍚光、陳啟鴻律師行的陳律師代表。為了方便行文描述,本判詞於以後統稱張良及張許竹花的一方為張良。而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一方則統稱為法團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