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殷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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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殷學禮(即被告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B條,在2001年5月14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一項法庭罰款令。該項命令是在上訴人缺席應訊情況下所作,裁判官是引用上述條例的第3A(1)條,在2000年12月8日簽發。在聆訊時上訴人親身上庭作供但沒有傳召証人。在聽取証據後,裁判官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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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00/2001 HCMA60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60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041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8月10日及8月22日 裁决日期:2001年8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殷學禮(即被告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3B條,在2001年5月14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一項法庭罰款令。該項命令是在上訴人缺席應訊情況下所作,裁判官是引用上述條例的第3A(1)條,在2000年12月8日簽發。在聆訊時上訴人親身上庭作供但沒有傳召証人。在聽取証據後,裁判官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上訴人是車輛CV936的登記司機。在2000年9月15日,下午5時36分,上訴人的車輛涉嫌觸犯一項「不遵照交通標誌指示」的控罪。警方有即場向上訴人發出一張450元的定額罰款告票。但上訴人一直未有繳交。控方依例以郵遞方式把「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寄去上訴人向運輸署所報稱的地址。記錄上,地址譯音為紅磡靜文樓87樓805室。但控方一直未有收到上訴人的繳款或意圖抗辯的通知,所以向法庭申請頒令要上訴人繳交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法庭批准後,頒令將有關决定的通知書根據第3A(2)條依同一個地址送達給上訴人。事後上訴人以書面向裁判官提出覆核。從上訴人的來信得知,他的正確地址是805, Ching Man House, Ho Man Tin, Kowloon(地區是何文田而非紅磡)。雖然申請未能完全附合第3B(2)條的規定,但裁判官公平地允許上訴人進行覆核。 3.上訴人主要解釋說是因地址問題而收不到通知書,因此沒有回應。但裁判官駁回上訴人的申請。裁判官在他撰寫的裁斷陳述書裏已清楚地交待了理由。最主要的一點是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自己有疏忽,不應將何文田區報稱為紅磡區。裁判官分析說,雖然運輸署都有出錯,將8樓錯寫為87樓,但任何人都會知道87樓是個錯誤,805室應在8樓。另一方面,裁判官卻認為如果是區分錯了,加上沒有其他資料印正,信件就很難寄達。基本上,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分析。但上訴人向本席提出他其實一共有5張相同的通知,4張已獲法庭撤銷。 4.其他裁判官的判决,並不一定影響本案主審裁判官的决定,極其量是有參考價值。但上訴人要求本席考慮,其中一張通知是較早前由同一位裁判官審理,他亦接受過解釋而撤銷額外罰款及堂費。話雖如此,這不一定是代表裁判官今次有犯錯。雖然上次他接受過上訴人的解釋,但他有權在詳細分析証據後,在本案中作另一個裁决。這種情況當然不常見,但祇要他的决定有足夠理據支持,裁判官有權這樣做。 5.問題是,上訴人再提出裁判官在審訊後的一番說話,使他感到决定有不公平的地方。從謄本記錄中可以看到,上訴人在要求裁判官給他延期繳款時,裁判官有這樣的說法:
6.裁判官的說話反映了他在判决時可能考慮了與証據無關的因素,簡單來說即上次已「放過」了上訴人,所以今次要駁回申請。無論如何,法庭程序不能以「一人行一步」來作判决的標準。在這情況下,本席要判上訴人得直,撤銷附加費及堂費的命令。但原來的450元定額罰款則保持不變。如上訴人已繳交附加費及堂費,則可獲發還。
控方: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