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0540/2001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2001年3月1日,申請人以業主的身份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 請,要求收回租予第一答辯人的處所,即荃灣新村街 56號三樓及天台(“處所”)。2001年4月26日,暫委法官唐文法官判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