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良 訴 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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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5月3日,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提出傳票,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對張良和張許竹花的物業 (即元朗教育路88號寶城大廈7字樓B室)作出押記令。於聆訊之日(2002年6月6日),張良先生(他亦代表張許竹花女士)反對是項申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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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023A/2001 LDBM 23 OF 2001 AND LDBM 43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23號
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1年第43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6月25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2002年5月3日,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提出傳票,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對張良和張許竹花的物業 (即元朗教育路88號寶城大廈7字樓B室)作出押記令。於聆訊之日(2002年6月6日),張良先生(他亦代表張許竹花女士)反對是項申請。 2.2001年9月25日,唐文暫委法官於審結本宗合併案後頒佈以下的命令:-
3.法團指張良和張許竹花未有根據第(2)項命令向法團支付自1995年1月1日起至該判令日期所欠的管理費,及由判決日起計至判決此項債務全數清付為止的利息,故法團有權申請和執行扣押其財產 的權利。 4.法團列出張良和張許竹花由1995年1月1日起至2001年9月25日所欠的“判定管理費欠款”共28,431元。該筆款項的資料如 下:-
5.張良指法團就管理費欠款是已經判定的指稱是失實的陳述。他指出頒令(2)所述的管理費是指以正式合法計算,並經核實調整的管理費,而不是法團所指仍未依法例計算及未經核實調整的非正式預 估收取的管理費(即289元、318元、350元及378元)。他列出法團對管理費計算錯誤之處,和對管理費所應計算的方法。 6.代表法團的陳俊華律師則指出唐文法官經在判案時已經對由1995年1月1日至2001年9月25日的管理費款額作出考慮,而張良祇不過是重覆他在正審時的抗辯理由而已。 7.LDBM 43/2001一案是法團向張良及張許竹花追討欠交管理費的案件。法團指張良及張許竹花自1987 年7月至2001年1月欠交的管理費為43,674元。申請通知書的第2(viii)段詳細列出以下張良及張許竹花欠交管理費的資料 :-
8.對於管理費的追討,張良及張許竹花把抗辯理由詳列合併案件証物L1的第5頁及第6頁。 9.就法團徵收管理費的方法和有關預算案的制訂,唐文法官分別在判決書的第6段及第7段有所提述。就張良提出有關管理費追討的 証供,唐文法官在判決書的第10至第27段作出分析。唐文法官在判決書的第10段指出張良先生“用作計算及立論的數據,卻很有問題。”他隨即對張良所提出有關管理費的計算,作出分析。 10.在判決書的第24段,唐文法官說“但觀乎法團文件夾中自第66頁至101頁所提供的文件來看,管理公司自1993年開始便每年均有為大廈的開支開列預算表。亦有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時制作該年度的 每月實際收入與開支表,並將之送交法團。同時,本案中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法團曾經運用附表7第一段第(6)節的權力,否決過管理公司提交的預算案,相反地法團的立場明顯是過去歷年多次的管理費調整均 是有效的。” 11.在判決書中唐文法官清楚分析法團追討的根據和張良抗辯的理由。在判決書第27段,唐文法官作出關於管理費徵收的裁決:-
12.張良及張許竹花欠交的管理費是文件夾第71、76、80及86頁所述的款額,而判決書指明為有效調整的管理費是如下列:-
13.張良指判令(2)並無對管理費的款額作出裁定。本席拒絕接納此點抗辯理由。判決書第24段提述文件夾第66頁至第101頁的文件,該 些文件清楚列出管理費經調整的款額,該些調整是由一個款額調升至 另一個款額,故此頒令(2)所指的管理費是指載述於第66頁至101頁經調整的管理費。該些調整已包括管理費具體的款額,既然唐文法官裁決法團管理費的調整是具有法律效力,該裁決自然涵蓋管理費調整的款 額。唐文法官既已頒令法團自1995年1月起有關管理費的調整具有法律效力,張良的抗辯自然不能成立。 14.張良及張許竹花對法團的押記令的申請,並無有效的抗辯理 由,故此本席判令法團傳票申請得直。 15.訟費 張良及張許竹花須支付法團本傳票申請的訟費(對周頌昆於2002年5月2日存檔的補充誓章,二人祇須支付1/2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則該款額由法庭審定。
張良 :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張許竹花 :由張良先生代表。(無律師代表) 康城、寶城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由林錫光,陳啟鴻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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