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Kowloon Motor Bus Co.(1933)Ltd. 訴 Wong Kam Hung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15084/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01.

1. 本案訴訟乃由於一宗交通意外引起,肇事輕型貨運汽車車牌GM5338,於1998年5月17日牽涉一宗交通意外。第一被告人為肇事貨車之登記車主,第二被告人為該車事發時之司機。意外牽涉被告人貨車將原告人巴士公司位於九龍灣啟福道與啟祥道交界之巴士站撞毀,原告人因此興訟申索賠償。

Case No.DCCJ 15084/20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Nov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15084/2000

DCCJ1508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0年第15084號

The Kowloon Motor Bus Co.(1933)Ltd. 原告人
Wong Kam Hung 第一被告人
蕭楚鵬 第二被告人

主審審裁官:張舉能法官

日期:2001年11月28日

時間:上午10時16分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訴訟乃由於一宗交通意外引起,肇事輕型貨運汽車車牌GM5338,於1998年5月17日牽涉一宗交通意外。第一被告人為肇事貨車之登記車主,第二被告人為該車事發時之司機。意外牽涉被告人貨車將原告人巴士公司位於九龍灣啟福道與啟祥道交界之巴士站撞毀,原告人因此興訟申索賠償。

2.傳訊令狀送達之後,被告人並未向法庭作認收送達,亦無就該宗訴訟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本年8月29日,原告人成功向法庭申請向被告人登錄敗訴的非正審判決,而損害賠償則有待評估,今天之聆訊乃評估原告人申索之損害賠償。

3.一如前述,原告人在該交通意外中,其在上址之有蓋巴士站及相關欄河被撞毀,關於這方面,在呈堂之相片中可清楚得見。

4.原告人傳召其維修部之行政經理及資產管理部主管出庭作證。證供顯示,巴士站及欄河均嚴重毀壞,無法維修,只能更換。更換之費用,欄河方面為5,405元;有蓋巴士站方面為港幣97,267元。

5.兩名證人不單在庭上作證,亦向法庭提供詳細之更換欄河及有蓋巴士站之項目及費用的明細表。

6.本席在考慮證供及各樣文件證物後,滿意原告人在這方面之申索,故評定因本次交通意外導致原告人財物之損失,損害賠償數目為港幣102,672元。

7.另本官亦頒令,被告人付原告人利息,利息以簡單利率年息7釐計算,利息由本案傳訊令狀發出之日期(即2000年10月30日)起計,至今天為止,之後利息以法庭訂定利率計算,直至損害賠償全數支付為止。

8.另本席頒令,本訴訟之訟費由被告人付原告人,除非雙方能同意銀碼數目,否則由本法院聆案官評定。

區域法院

張舉能法官

出席人士:Tsangs律師行律師 Miss Becky Lui,代表原告人

Wong Kam Hung,第一被告人缺席

蕭楚鵬,第二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