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鄭美心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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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呈請人是黃善勇先生,黃先生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674號,對債務人鄭美心女士取得得直判決。區域法院在2000年6月13日裁定,鄭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71,000,附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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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07813/2001 HCB 781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7813號 ____________ 有關鄭美心(欠債人)的事宜 有關債權人黃善勇的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1月1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月14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本案的呈請人是黃善勇先生,黃先生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0年第1674號,對債務人鄭美心女士取得得直判決。區域法院在2000年6月13日裁定,鄭女士需要向呈請人支付HK$71,000,附帶利息。 2.鄭女士反對破產呈請,據鄭女士向法庭陳述,在2001年7月時,她曾與呈請人商討,並作出還款建議。她要求呈請人體諒她的處境,因為除了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之外,她還有其他的債權人。鄭女士向法庭宣稱, 她所能作出的最好及最後的還款建議,就是從2002年1月開始,每月還款HK$5,000。呈請人的代表律師,質疑鄭女士還款的誠意,呈請人向法庭表示,他們不會接納鄭女士的最後建議。 3.呈請人追討的款項,是根據法庭得直判決的命令,該債項並無爭議,鄭女士目前沒有經濟能力一次清還所欠的款項,她的還款建議,對方也不接受。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必須作出破產命令,並把訴訟費用判給呈請人。
債權人:由彭炳焜,鄧國華,溫燦榮,蔡錦添律師行 熊運信律師代表。 欠債人:鄭美心,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P. McKenna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