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9095/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1. 本案之原告人為啟德停車場之管理人公司。並無爭辯之事實,原告人向被告人租出兩個車位,分別為32號及47號車位,月租5,000元。有關之車位並無簽署任何書面租約,亦無證據顯示有租約年期,故必然為一按月租之車位租務合約。原告人指上述車位,只可用作泊車,被告人指雙方有協議,可以用作修車。雙方的案情,車位都不是作住宅用,按此推定,有關之租約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五部份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