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3567/2001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新界沙田大圍金獅花園第二期金貴閣26樓8室(“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4日;每月租金是5,600元。租約規定租金必須在每月租期之首5日內上期繳納。如租客不履行合約内任何條件,業主有權提出將處所收回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