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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海弘道富榮花園地舖64號B(“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1年2月8日至2003年2月7日,而每月租金是8,800元。2001年12月24日,申請人在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提出追租及收樓的申請,因為答辯人自2001年12月8日起便未有繳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