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6758/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原告人前為位於新界大埔太湖花園第11座2字樓F室(“與訟物業”)的註冊業主。於1997年10月14日,原告人聯同未婚妻及母親,以買家身份,簽署一紙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3,780,000元承購位於新界大埔太湖花園第16座19字樓C室的物業(“新購物業”)。按原告人所述,購買新購物業的一切費用均由其一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