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泉 訴 荃灣港安醫院與韓美詩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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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 於1998年1月8日向一所醫院及一名醫生發出和送達傳訊 令狀 。答辯人 送達 抗辯書 的 時限 獲延至1998年2月27日。 申請人 宣稱直至該日為止,答辯人還沒有把 抗辯書 送交法院 存檔 ,亦沒有把抗辯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於是向法庭申請 許可 ,登錄 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 。這項申請遭 聆案官 、原訟法庭法官和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批准 申請人 向 終審法院 提出上訴,因此而有了本宗向本委員會作出的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FAMV 23/1998
Court
FAMV
Date25 Feb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23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Approved by Judge - 經法官審閱]

FAMV 23/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1998年第23號

(申請上訴許可)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16號)

申請人

陳金泉

第一答辯人

荃灣港安醫院

第二答辯人

韓美詩醫生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聆訊日期:1999年2月25日

裁決日期:1999年2月25日

_____________

裁 決

_____________

常任法官沈澄:

1. 申請人於1998年1月8日向一所醫院及一名醫生發出和送達傳訊令狀。答辯人送達抗辯書的時限獲延至1998年2月27日。申請人宣稱直至該日為止,答辯人還沒有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亦沒有把抗辯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於是向法庭申請許可,登錄因欠缺抗辯書而作出的判決。這項申請遭聆案官、原訟法庭法官和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而有了本宗向本委員會作出的申請。

2. 申請人在下屬法庭爭論的重點是被告人沒有把抗辯書送交存檔。他顯然是從一名原訟法庭的職員得知直至1998年3月2日為止,答辯人還沒有把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可是,調查顯示,抗辯書其實已在1998年2月24日送交法院存檔。被告人提出證據,證明他們已依據第65號命令第5(1)(b)條規則,於1998年2月26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申請人,但申請人說他從沒有收過。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8條規定,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項文件的送達須當作已在該文件經一般郵遞程序應寄達收件人時完成。

3. 本宗申請沒有充份理據。申請人向我等提出若干其他事項,但沒有一項對我等須要裁決的問題有任何影響。申請人所說,沒有一點足以說明本申請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內的條件。即使抗辯書沒有在時限內收到,毫無疑問,法庭都會把該時限延長。不管怎樣,申請人在上訴聆訊時,於原訟法庭法官席前,已獲提供一份抗辯書副本,只是他拒絕接受而已。若申請人對該所醫院和該名醫生真的深感不滿,那麼,案件愈早得以審理愈好。非正審的上訴只會延誤法庭對真正的問題作出裁定。本宗申請遭駁回,申請人並須支付訟費。

(烈顯倫)

(沈澄)

(包致金)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申請人陳金泉先生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麥堅時律師行延聘陳鴻興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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