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0856/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原告人黃娟輝與本案第四被告人陳譚是屯門啟發徑富恒大厦三號地舖之聯名業主。兩人本為夫婦。但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兩人申請離婚,獲家事法庭法官頒佈暫准離婚令。其後兩人同意將該地舖出租,所收租金由陳譚交予黃女士作為生活費用。黃女士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發出傳訊令狀。黃女士在附於狀書的索償申請書指被告人梁碧連、黃萬德、蔡文彪等三人侵佔她在該地舖的業權,又指陳譚欠繳付給她應收取的租金。因此向被告四人索償並追討欠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