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天志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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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林天志先生本人提出。林先生在2001年11月7日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指稱他並無足夠的資產,去償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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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010133/2001 HCB 10133/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101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4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4月15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林天志先生本人提出。林先生在2001年11月7日向法庭遞交破產呈請書,指稱他並無足夠的資產,去償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 2.根據林先生提供的資產狀況說明書,他共有7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的債項總數是HK$2,356,292.44。這些債權人大都是一些銀行及信用咭公司,另外還有一間證劵有限公司。由於代表證劵公司的律師反對林先生的呈請,本席在2002年3月4日把呈請押後,並發出指示,反對呈請的債權人須向法庭提交誓章,林先生又須作出誓章回應。 3.本席又向破產管理署表示,破產管理署應考慮運用《破產條例》第8(1)條的權力,傳召林先生到該署接受調查。因為據反對債權人的指稱,林先生提出破產呈請,可能有欺詐成份。破產管理署在3月及4月間向林先生作出了調查,要求林先生就變賣他在香港及深圳的物業,提供詳細的資料,及交代所收到樓款的下落。 4.破產管理署其後向法庭報告,根據林先生所提供的資料,該署認為表面上林先生沒有足夠的資產,以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該署表示並不會反對林先生的破產呈請。一旦破產命令作出,破產管理署將會有更大的法律權力,向林先生及其他有關人士,作出更全面及徹底的調查。 5.本席經考慮以上的情況,認為在這情形下應該作出破產命令。就這次的訴訟,本席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欠債人:無代表律師,親自應訊。 反對債權人:由周佩芬律師事務所周佩芬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林梁曼華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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