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28/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李建邦就兩宗案件一同作出上訴。兩宗案件皆由馬漢璋裁判官原審。在1999年第122號案件(後簡稱“122/99案”)中,裁判官就上訴人未有繳付9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所引發而被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共9,720元作出判決。裁判官於1998年12月5日批準上訴人分期繳付該案之欠款9,720元,分16個月繳付:首三個月每月付300元﹔隨後之12個月,每月700元﹔最後一期清繳餘款420元。在1999年第128號案件(後簡稱“ 128/99案”)中,該裁判官就上訴人未有繳付因16張定額罰付通知書所引發而被判決須繳付的款項共18,120元,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後簡稱“第237章”)第23條頒發財物扣押令。該命令亦於1998年12月5日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