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浩萍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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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溫浩萍先生於1937年在國內出生,在1982年至1985年期間,申請人曾兩次偷渡來香港。第一次在1982年,當時申請人曾經申請政治庇護,要求留在香港,但在申請被拒絕之後,被遣送回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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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24/1999 HCAL 2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24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5月10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5月10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溫浩萍先生於1937年在國內出生,在1982年至1985年期間,申請人曾兩次偷渡來香港。第一次在1982年,當時申請人曾經申請政治庇護,要求留在香港,但在申請被拒絕之後,被遣送回國內。 2. 在1985年申請人再次被補。當時他指稱是在1983年偷渡來香港,其後亦因為這件事而被判入獄。刑滿之後,亦被遣送返回國內。而當時,申請人亦向當時的香港總督作出呈請,要求批准他留在香港,但申請亦被當時的香港總督拒絕。 3. 申請人是在1986年再次偷渡來香港的。而經過超過11至12年的非法居留之後,於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之後,申請人向香港政府自首,並且再一次要求可以獲准留在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經過詳細考慮申請人列出自己的背境和有關的情況後,再次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並且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就這個遣送離境令,申請人亦曾向入境事務審裁處提出上訴,但上訴亦被駁回。 4. 事後,申請人亦多次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作出呈請,希望他們能夠批准申請人在香港居留。他指出自已的身世是值得同情的,政府應該以人道的理據,容許他留在香港,但多次的申請和呈請都被拒絕。申請人現在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遣送他離境的決定。 5. 申請人以書面,並於今天向本庭詳細指出自己的背境。他向法庭詳細地指出過去幾十年,他受到許多苦難,身世坎坷,亦曾經受過各種迫害。現在自己年紀已老,身體狀況亦不太好。他指出如果再次被遣回國內,將會無家可歸,流浪街頭,因為他離開國內多年,在國內亦無依無靠,所以他重複地向法庭指稱香港政府是應該以人道的理據容許他留在香港。 6. 當然,對申請人的境況,本席亦十分同情。但是,申請人是一個非法入境者。身為一個非法入境者,他是無權留在香港,亦無合理的期望可以獲准留下。當然,入境事務處處長是有酌情權,可以人道的理據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但是否行使這酌情權,以人道的理據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下,決定基本上是由處長根據個別的情況作出的。除非有資料顯示處長的決定是非法或是越權的,或處長於作出決定的過程中犯了程序上的錯誤,例如考慮一些無關的因素或未有考慮一些有關的因素,或處長的決定是非常之不合常理的,是不合邏輯的,有違常理的,所作的決定是任何合理的行政部門都不會作出的。只是在這個情況之下,法庭才有權推翻入境事務處處長所作出的行政決定。 7. 在本案,申請人的背境,處長已經清晰了解。而在作出要申請人離開香港的決定之前,處長亦將申請人的境況詳細地考慮在內。處長認為無足夠的理據以人道的理由容許申請人留在香港。處長亦指出如果輕易地容許一名非法入境者留下,必定會鼓勵其他人効法,造成危險的先例。就算一名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多年,亦不構成容許他留在香港的原因。否則,祗會鼓勵一些非法入境者來到香港之後,長期匿藏。經過一段長時間後出現,要求留在香港。因為香港的情況特殊,大量的非法入境者對香港造成很大的衝擊,亦對其他合法申請到香港的人不公平。 8. 在本案,本席已經詳細地考慮過申請人的情況,亦考慮過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申請人留在香港的決定。本席認為處長的態度不能稱之為不合理,處長的決定並非非法,更非越權。處長亦沒有犯任何程序上的錯誤,而處長的決定,亦不是一個任何合理的行政機關都不會作出的決定。所以,無論法庭是如何同情申請人,由於職權所限,本席亦無權更改入境事務處處長的決定。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可以爭拗的論點。申請人亦不能提出任何的理據令本席信納有需要再作探討以決定申請人是否能夠提出可爭拗的論點,以支持申請人的申請。在這情況之下,沒有任何法理上的基礎容許本席批准申請人的申請。所以申請人的申請需被拒絕。
出席: 溫浩萍(申請人)(無代表律師) 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入境事務處處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