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186/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西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逗留條件,觸犯《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條;第二項是擁有偽造身分證,觸犯《入境及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7A(1)條;第三至第五項罪是使用偽造身分證,觸犯《人事登記條例》第7A(1)條。第一項罪名被判監2個月,第二至第五罪名每罪被判監15個月,五項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5個月,上訴人現在提出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