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永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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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裁斷,在1997年11月16日凌晨,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私家車GY1580沿窩打老道北行第二線往新界。過了律倫街後,他從第二線靠右駛入第三線。當時上訴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正在第二線比他較前的位置。當第一證人駛近分隔第二和第三線的雙白線時,上訴人突然亮起右轉指示燈,隨即將他所駕駛的中型貨車駛入第三線,並與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碰撞。原審裁判官裁定當上訴人察看後視鏡及轉線時,他的中型貨車已偏向第三線,所以上訴人單察看後視鏡,而不轉頭右望,是不可能發覺到正位於他的後視鏡視野範圍外(即「盲點」)的第一證人私家車。上訴人强調他的中型貨車後視鏡視野廣濶而沒有盲點,所以駕駛中型貨車的司機轉右線時,無須轉頭右望。

Case No.HCMA 613/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13/1998

HCMA 61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8年第613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525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張永濂 上訴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1999年7月24日

判書日期:199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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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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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裁斷,在1997年11月16日凌晨,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私家車GY1580沿窩打老道北行第二線往新界。過了律倫街後,他從第二線靠右駛入第三線。當時上訴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正在第二線比他較前的位置。當第一證人駛近分隔第二和第三線的雙白線時,上訴人突然亮起右轉指示燈,隨即將他所駕駛的中型貨車駛入第三線,並與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碰撞。原審裁判官裁定當上訴人察看後視鏡及轉線時,他的中型貨車已偏向第三線,所以上訴人單察看後視鏡,而不轉頭右望,是不可能發覺到正位於他的後視鏡視野範圍外(即「盲點」)的第一證人私家車。上訴人强調他的中型貨車後視鏡視野廣濶而沒有盲點,所以駕駛中型貨車的司機轉右線時,無須轉頭右望。

2. 本席已細心察閱原審裁判官判案時的錄音謄本。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已小心分析控辯雙方的證供。他亦正確地拒納控方第一證人有關他的車速及被上訴人的貨車迫上路壆的指稱。他裁定第一證人以高於時速40公里在第三線行駛。原審裁判官亦信納上訴人的證供,而基於上訴人的證供才把上訴人定罪。原審裁判官的裁斷為事實上的裁定,亦與證供相符。上述法庭不宜干預。因此本席裁定上訴人敗訴。

3. 上訴人於聆訊後,致函本席再作陳述。此舉實為不當。其實他的陳述只涉及尾隨貨車之司機責任,而與上訴人轉線時,應持的謹慎和專注無關。本席同意,在是次意外中,控方第一證人所應負的責任比上訴人為高。因此,上訴人抱怨被定罪是可以理解的。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政府律師李國威先生代表刑事檢控專員

上訴人張永濂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