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613/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原審裁判官裁斷,在1997年11月16日凌晨,控方第一證人,駕駛着私家車GY1580沿窩打老道北行第二線往新界。過了律倫街後,他從第二線靠右駛入第三線。當時上訴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正在第二線比他較前的位置。當第一證人駛近分隔第二和第三線的雙白線時,上訴人突然亮起右轉指示燈,隨即將他所駕駛的中型貨車駛入第三線,並與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碰撞。原審裁判官裁定當上訴人察看後視鏡及轉線時,他的中型貨車已偏向第三線,所以上訴人單察看後視鏡,而不轉頭右望,是不可能發覺到正位於他的後視鏡視野範圍外(即「盲點」)的第一證人私家車。上訴人强調他的中型貨車後視鏡視野廣濶而沒有盲點,所以駕駛中型貨車的司機轉右線時,無須轉頭右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