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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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三項交通控罪。其中一項涉及沒有第三保險。傳票指出,上訴人在19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於 大嶼山東涌道 FB8790-8,在道路上使用展示登記號碼EE4542的電單車,而當時上訴人對該車輛的使用並無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或保證單。上訴人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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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47/1998 HCMA1047/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8年第104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1999年7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三項交通控罪。其中一項涉及沒有第三保險。傳票指出,上訴人在19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於大嶼山東涌道FB8790-8,在道路上使用展示登記號碼EE4542的電單車,而當時上訴人對該車輛的使用並無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或保證單。上訴人否認控罪。 2. 於1998年10月7日,上訴人在東區裁判法院就此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裁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3. 案情其實很簡單。證方第一證人為駐守大嶼山北警署之警員。事發當時正在巡邏。其間發現上訴人在已封閉的道路上駕駛電單車,於是截停上訴人及進行檢控。後來控方再起訴上訴人的車未獲發牌及沒有第三保險。 4. 原審裁判官因有關封閉道路之法律程序有漏洞而裁定上訴人無須就這方面的控罪答辯,但其餘兩項控罪則須答辯。 5. 上訴人也有出庭自辯。其實上訴人承認並沒有購買第三保險。他的辯護理由是有關的立法是錯誤的也與《基本法》和《國家憲法》有所抵觸。再者,上訴人說他不需要購買第三保險,因為主耶穌就是他的保險。 6. 在「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裏,上訴人指出沒有合理的理據可以證明有關條例是對的,裁判法官也不應定他的罪。他再次提出,「神同耶穌基督就是他的保險」。 7. 在聽取過上訴人的陳詞及閱讀過審訊記錄和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本席認為裁決並無不妥。一般來說,法例由立法局通過後,法庭就要引用該法例判案。被控告之人士不能先要求法官首先提出理據去證明控告上訴人的法例是對的。至於沒有第三保險方面,這是不爭的事實。上訴人不能以宗教上的原則作為這法例的辯護理由。 8. 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劉覺霖,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