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1047/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三項交通控罪。其中一項涉及沒有第三保險。傳票指出,上訴人在1997年10月1日上午10時50分,於 大嶼山東涌道 FB8790-8,在道路上使用展示登記號碼EE4542的電單車,而當時上訴人對該車輛的使用並無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保單或保證單。上訴人否認控罪。